南寧市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監管公共服務企業辦事公開制度(試行)
第一條 為促進和規范提供公共服務的監管企業辦事公開工作,增強辦事透明度,提高服務質量和效率,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有關規定,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的提供公共服務的監管企業,是指依照法律規定承擔社會公共服務職能的監管企業。
提供公共服務的監管企業辦事公開是指其依法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公開與公眾利益相關的社會公共服務事項的活動。
第三條 提供公共服務的監管企業應當成立辦事公開領導機構及工作機構,開展辦事公開有關工作。
第四條 提供公共服務的監管企業應當制定辦事公開的相關辦法和制度,并向服務對象公開。
第五條 提供公共服務的監管企業對下列內容應當主動公開:
(一)企業名稱、依法經營范圍、辦公地點、服務(投訴)電話;
(二)辦事公開制度、辦事指南、辦事流程、辦事時限、收費項目及其標準和依據。
第六條 提供公共服務的監管企業不得公開以下內容:
(一)確定為國家秘密和涉及國家安全的信息;
(二)依法受保護的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
(三)法律、法規、規章禁止公開的其他事項和信息。
第七條 提供公共服務的監管企業應當采取以下方式公開相關辦事指南:
(一)企業網站;
(二)辦事公開欄、公告牌;
(三)其他便于公眾知曉的方式。
第八條 提供公共服務的監管企業可以依據本制度,制定相關的實施細則。
第九條 本委在本級政府信息公開主管機構的領導下,對提供公共服務的監管企業辦事公開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
第十條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