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寧市國有企業 發展戰略和規劃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依法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規范監管企業發展戰略和規劃的編制與監督管理工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和《南寧市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南寧市人民政府授權南寧市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國資委)履行出資人職責的集團公司及其重要的子企業(兩者以下均統稱為企業)。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發展戰略和規劃,是指企業根據國家和本市的發展規劃和相關政策,在分析外部環境和內部條件的現狀及其變化趨勢的基礎上,為自身的長遠生存與發 展所作出的,關于本企業未來一定時期內具有方向性、整體性、全局性的發展定位、目標和相應的實施方案。
第四條 企業發展戰略和規劃的管理,是指市國資委以出資人身份依法對企業發展戰略和規劃的制訂程序、內容等進行審核、備案,并對其實施情況進行監督的系列工作。
第五條 對企業發展戰略和規劃管理的目的是提高企業發展戰略和規劃決策的科學性和民主性,指導企業進行結構調整,加快企業發展,推動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的戰略性調整,實現國有資本保值增值和企業可持續發展目標。
第六條 市國資委負責企業發展戰略和規劃的監督管理工作,對企業發展戰略和規劃的監督管理依法履行出資人的以下職責:
(一)研究提出本市國有經濟發展方向、戰略布局、結構調整的指導意見,制定國有經濟進退領域和國有經濟重點領域的發展戰略;
(二)組織編制本市國有經濟中長期發展戰略和規劃;
(三)審核企業的發展戰略和規劃,對企業的發展戰略和規劃實施備案管理;
(四)對企業編制和執行發展戰略和規劃工作的績效進行考核。
第七條 市國資委對企業發展戰略和規劃進行監督管理應當堅持以下原則:
(一)依法履行出資人職責;
(二)尊重企業的合法權益;
(三)推動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的戰略性調整,指導企業進行結構調整;
(四)客觀、公正、科學、統籌;
(五)提高工作效率,遵守職業道德,嚴守國家機密和商業秘密。
第八條 企業是發展戰略和規劃編制、實施的責任主體。企業要明確負責發展戰略和規劃編制的工作機構和人員,建立相應的工作制度。有條件的企業可以設立發展戰略和規劃評估決策委員會。
第二章 發展戰略和規劃的編制
第九條 發展戰略和規劃的編制應當符合國家和本市的經濟、社會發展規劃,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符合全市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戰略性調整的方向,注重突出主業,堅持效 益優先原則、提升企業核心競爭力原則和可持續發展原則,緊密結合企業實際,努力實現國有資產保值增值,增強國有經濟的控制力、影響力和帶動力。
第十條 發展戰略和規劃應當包括10年遠期,以及3至5年中期的戰略目標和發展規劃,重點是3至5年發展規劃。企業每年需根據外部環境和內部情況的變化和發展進行滾動修訂并報市國資委備案。
第十一條 發展戰略和規劃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一)現狀與發展環境。包括企業基本情況、發展環境分析、競爭力分析等;
(二)發展戰略與指導思想;
(三)發展規劃目標;
(四)發展調整重點與實施計劃;
(五)實施目標的保障措施;
(六)需要列入規劃的其他內容。
第三章 發展戰略和規劃的備案
第十二條 企業應當按照市國資委的要求,在規定時間內向市國資委報送本企業的發展戰略和規劃。
第十三條 向市國資委報送的發展戰略和規劃的有關文件包括:
(一)發展戰略和規劃的草案文本及編制說明;
(二)企業內部決定和審批發展戰略和規劃的文件;
(三)相關的咨詢評估、專家論證的結論;
(四)其他相關文件或資料。
第十四條 市國資委對企業發展戰略和規劃審核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是否符合本辦法第九條關于發展戰略和規劃編制原則的規定;
(二)發展戰略和規劃編制的決策程序是否符合有關規定;
(三)所報文件材料是否齊全及符合文本規范要求。
第十五條 市國資委對企業的發展戰略和規劃實施備案管理。市國資委對于企業報送的發展戰略和規劃,應當自收到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提出意見并反饋給企業,逾期未反饋意見的,視為同意備案。
第四章 發展戰略和規劃的實施
第十六條 企業的發展戰略和規劃,是企業在規劃期內經營發展的綱領性文件,企業必須認真執行規劃內容,落實規劃目標。
第十七條 企業應當對發展戰略和規劃的實施進行動態管理,每年評估實施效果,對實施情況與規劃目標進度進行對比評價。
第十八條 企業在年內如遇重大的內外部環境和市場情況變化,可以對發展戰略和規劃進行調整,并及時將經過內部決策程序審批的調整說明報市國資委備案。
第十九條 企業應于每年一月底前將本企業發展戰略和規劃在上一年實施的進展情況,以及本年度滾動修訂的發展戰略和規劃報市國資委備案。
第二十條 市國資委每年對企業編制、實施發展戰略和規劃工作的績效進行評估,評估結果將與企業領導班子和領導人員的年度綜合考核掛鉤。
第二十一條 企業的發展戰略和規劃是市國資委審核企業設立子企業、收購兼并、增資擴股、投融資決策等重大事項的主要依據。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需要上報備案發展戰略和規劃的集團公司重要子企業的范圍,由市國資委商各集團公司確定。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市國資委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