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寧市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監管企業投資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依法履行出資人職責,規范監管企業投資行為,防范投資風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南寧市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監管企業包括市國資委直接管理的企業和經營性事業單位(以下統稱直管企業)及其下屬各級全資企業、控股企業、經營性事業單位和經市國資委授權其管理的企業(以下統稱下屬企業)。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投資,是指南寧市政府財政性投資事項之外,監管企業以各類有形或無形資產進行投資的行為。包括:
(一)新建、技術改造、購置生產經營場所和辦公場所等固定資產投資;
(二)設立企業、合資合作、收購兼并、股權投資等權益性資本投資;
(三)有價證券及其他金融衍生產品等金融投資;
(四)知識產權、專利及其他無形資產等投資。
第二章 投資原則
第四條 監管企業投資應遵循以下總體要求:
(一)遵守法律、法規,符合國家產業政策;
(二)符合南寧市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調整總體要求;
(三)符合企業發展戰略和規劃,有利于突出主業、提升企業核心競爭力;
(四)投資規模與企業資產規模、資產負債水平和籌資能力相匹配;
(五)項目主要經濟技術指標不低于同行業平均水平;
(六)符合投資論證、決策程序和管理制度。
第五條 禁止監管企業進行以下投資,市政府另有規定的除外:
(一)未經批準進行非主業投資;
(二)對資不抵債或長期虧損的非監管企業投資;
(三)法人管理層級超過三級的權益性資本投資;
(四)有價證券及其他金融衍生產品交易中的高風險金融投資;
(五)監管企業與關聯方合作投資;
(六)存在重大不確定性的項目投資。
第三章 投資管理職責
第六條 市國資委對監管企業的投資行為進行監管:
(一)審核直管企業年度投資計劃和預算;
(二)督促直管企業建立健全投資管理制度;
(三)對監管企業投資事項實行核準或備案管理;
(四)檢查投資事項執行情況;
(五)組織對重大投資事項實施后評價。
第七條 監管企業是投資活動的責任主體,應履行以下職責:
(一)編制和執行年度投資計劃;
(二)開展投資事項的可行性研究;
(三)依法進行投資決策,組織投資實施,對投資過程和結果進行管理;
(四)依法管理所出資企業的投資活動;
(五)建立健全投資決策、投資風險控制和投資失誤責任追究等管理制度。
第八條 監管企業應當建立和完善投資管理制度,投資管理制度應明確以下主要內容:
(一)投資事項策劃、論證和決策的程序;
(二)投資決策管理規則;
(三)投資事項經濟技術指標的控制標準;
(四)項目可行性研究和論證工作的管理;
(五)投資事項的招投標管理、實施過程管理和監督管理;
(六)投資事項審計和后評價工作的管理。
第九條 投資事項必須進行可行性研究論證,規范編制投資事項可行性研究報告??尚行匝芯繄蟾鎽斠酝顿Y事項實施的必要性、技術和經濟可行性為主要內容。
第十條 對重大投資事項,企業應組織專家對可行性研究報告進行評審:
(一)專家評審組原則上由5人以上奇數組成,除本行業技術專家外,視具體情況聘請經濟、財務、法律、資產評估等方面的專業人員及政府行業主管部門參加;
(二)可行性研究報告編制單位及其關聯從業人員不得參與評審會的組織、評審專家的推薦和擔任評審專家;
(三)專家評審組成員應具有高級職稱,在該專業領域具有較高聲譽和專業素質;
(四)專家評審組以書面表決方式對項目進行審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同意為評審通過。
第十一條 可行性研究報告專家評審未通過或存在重大爭議的項目不得進入決策程序。
第四章 投資事項核準與備案
第十二條 監管企業下列投資事項應逐級報市國資委核準:
(一)年度投資計劃和投資預算;
(二)投資額占直管企業注冊資本10%以上或數額達到500萬元以上的新建、技改項目。市政府對前述數額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三)直管企業設立全資、控股、參股子企業。
第十三條 監管企業下列投資事項應逐級報市國資委備案:
(一)非主業投資;
(二)境外投資;
(三)購置生產經營、辦公場所投資額或無形資產達到500萬元以上的;
(四)整體收購非監管企業的資產;
(五)直管企業的子企業設立全資、控股、參股企業;
(六)對無產權關系的企業進行股權投資;
(七)對所出資企業追加投資導致國有資本持股比例發生變動的。
第十四條 直管企業應當編制年度投資計劃、投資預算和重點項目投資計劃,并在每年一季度報送市國資委核準。投資計劃須包含本企業及下屬各級企業的主要投資事項(附件1、2、3)。
第十五條 下列投資事項統一納入直管企業年度投資計劃、投資預算報市國資委。市國資委不另行對具體項目進行核準或備案:
(一)交通場站、碼頭和線路的建設及運營車輛購置投資;
(二)供排水企業管網及場站建設投資;
(三)監管企業自行開發或監管企業之間合作開發的房地產投資。
第十六條 按規定應報市國資委的投資事項,直管企業應當在董事會會議通過后向市國資委報送以下材料:
(一)投資事項申請(報備)文件及附表(附件4);
(二)董事會會議決議,不設董事會的報送總經理辦公會決議;
(三)可行性研究報告,進行可行性研究報告評審的項目應同時提交專家評審結論;
(四)企業法律顧問出具的法律意見書;
(五)項目投資進度計劃;
(六)合資合作項目的投資意向書;
(七)合作方的情況介紹、證明資料(工商登記資料、資產負債表);
(八)市政府及其他部門的批準文件;
(九)市國資委認為應當報送的其他材料。
第十七條 按規定屬于報市國資委的權益性資本投資事項,直管企業除按本文第十六條規定外,還應報送以下材料:
(一)經市國資委核準或備案的資產審計、評估報告;
(二)屬于增資擴股的應提交目標企業近三年的財務狀況報告。
第十八條 監管企業進行收購兼并、股權投資和無形資產投資,應首先逐級向市國資委申請立項,經同意后再行開展可行性研究論證、審計評估等前期工作。前期工作完成后,再按照本辦法第十六、十七條的規定履行報批手續。
第十九條 市國資委對監管企業收購兼并、股權投資和無形資產投資事項申請立項的審查,主要依據本辦法第四條(一)至(三)項之內容。
第二十條 市國資委收到投資事項報送材料并確認相關材料齊備后,要按相關程序及時辦理。
第五章 投資事項的實施管理
第二十一條 監管企業應加強對投資事項論證、決策和執行的審查,對項目要實施全過程跟蹤監控,強化內部審計,加大風險管控力度,確保項目建設和資金使用按照計劃推進。
第二十二條 監管企業要做好投資事項的統計和分析工作,直管企業負責在每季度初的10個工作日內向市國資委報送年度投資計劃的累計執行情況(附件5),每年一季度向市國資委報送上一年度投資執行情況的匯總分析。
第二十三條 投資事項在實施過程中出現下列情況的,直管企業應當在發生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重新履行核準或備案手續:
(一)按進度計算的實際投資額超過預算數額10%以上的;
(二)項目實際投資進度滯后于計劃進度12個月的;
(三)資金來源及構成發生重大變化的;
(四)投資股權比例發生變化的;
(五)投資事項的實施條件發生重大變化的。
第二十四條 投資事項投產或投入運營后12至18個月內,應當啟動并完成項目后評價:
(一)項目后評價應回顧項目全過程,對項目的進度、技術工藝、資金使用、管理水平和經濟效益等目標的實現程度作出判斷,評估項目后續發展能力,總結經驗教訓,提出對策建議;
(二)項目后評價報告由項目業主企業自行或聘請中介機構編寫,并逐級報市國資委備案;
(三)市國資委視工作需要對項目投資情況進行核查。
第六章 責任追究
第二十五條 監管企業投資事項出現下列行為的,應予以通報批評,并限期整改,同時與企業年度綜合績效考評掛鉤;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或嚴重后果的,依法追究企業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責任:
(一)未按規定上報的;
(二)干預或誤導中介機構和專家獨立發表意見的;
(三)謊報、隱瞞重要情況的;
(四)通過項目拆分等方式故意逃避監管的;
(五)有損害國有出資人權益的其他行為的。
第二十六條 項目經后評價達不到預期目標的,應根據具體原因、情節輕重,相應追究企業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同時與企業年度綜合績效考評掛鉤。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市政府授權市國資委管理的經營性事業單位投資事項的管理按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赌蠈幨腥嗣裾畤匈Y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監管企業投資管理暫行辦法》(南國資發〔2009〕8號)同時廢止。
下一條:沒有了